清远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


转自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十四五”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清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要求,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工作回顾


  (一)工作成效


  “十三五”期间,清远市高度重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作为转变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方式、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来抓,超额完成“十三五”期间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不断完善,新建建筑节能稳步推进,绿色建筑蓬勃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逐步推进,为清远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清远建设创造了条件。


  1.法规政策体系日趋完善


  出台《清远市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暂行办法》(清府办〔2013〕107号)、《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清府办〔2020〕13号),要求2021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重点领域的新建建筑强制实施高星级绿色建筑标准,为清远市发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提供保障。印发《清远市“十三五”建筑节能与建筑行业绿色发展规划》,重点落实“十三五”期间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既有建筑改造等各项重点工作。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海绵城市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清远市对应《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与《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7)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


  2.新建建筑节能水平稳步提高


  清远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从设计、建设、质量监督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节能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或《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十三五”期间,全市新建建筑在设计、施工阶段100%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新增节能建筑规模3797.16万平方米。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逐步推进


  清远市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凡未经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的装修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将节能验收纳入质量监督重点内容,凡未进行节能工程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十三五”期间,清远市累计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共47宗,建筑面积46.39万平方米。


  4.绿色建筑迅速发展


  清远市绿色建筑蓬勃发展,2020年全年新建民用建筑竣工验收备案250宗,建筑面积652.21万平方米,其中绿色建筑281.51万平方米。“十三五”期间,共办理绿色建筑设计备案479宗,建筑面积2048.99万平方米;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191宗,建筑面积1274.41万平方米,超额完成了省下达的“十三五”期间450万平方米的绿色建筑建设任务。


  5.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清远市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十三五”期间清远市累计17宗建设工程采用了太阳能热水系统,总建筑面积约81.83万平方米。


(二)存在问题


  1.政策与资金支撑不足


  绿色建筑的投资一般来说较大。目前上级和清远市对绿色建筑投资的相关激励、补贴政策较少,对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税收、财政政策不够完善。投资方没有享受到绿色建筑相关的政策,对需增加的投资费用社会各方特别是建设单位有抵触心理,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动力不足。


  2.绿色建筑区域发展有待均衡


清远市“三区”绿色建筑发展存在一定差距,南部融合发展区、中部提升发展区、北部优化发展区在对绿色建筑的认识、经济基础条件执行能力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参差不齐,对绿色建筑的推动力度存在明显差异。清远市绿色建筑虽有一定规模,但大部分绿色建筑集中在南部融合发展区,中部提升发展区和北部优化发展区绿色建筑数量少,发展缓慢,部分县“十三五”期间无新增绿色建筑设计和运行标识项目。


  3.绿色建筑“重设计、轻运行”模式亟待转变


  目前,清远市新建民用建筑虽已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但已建成的绿色建筑中,部分仅停留在设计阶段的绿色,设计标识项目数量多,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数量少,“十三五”期间清远市绿色建筑设计标识191宗,而运行标识仅1宗,“重设计、轻运行”导致实际运行效果差强人意,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绿色。建筑管理和使用者普遍对绿色建筑的了解认识不够,绿色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的引导、培训不到位,绿色建筑的优势未能很好发挥。加快转变绿色建筑“重数量、轻品质,重设计、轻运行”,“重主动节能、轻被动节能”的传统发展模式,重视建筑规划设计阶段的建筑节能设计,加强绿色建筑使用阶段的运营管理,强化政府监管,全面提升绿色建筑品质,十分迫切而意义深远。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动困难


  目前,清远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大部分仅对照明和配电进行节能改造,对空调制冷(热)系统、围护结构和太阳能系统的改造较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多,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于房屋开发,利润空间相对较小,改造中需要花费相当大的力气去调节不同住户的不同要求,再加上财政支持政策缺失,导致推行起来困难重重,群众获得感不强。


  5.绿色理念宣传尚需加强


  “十三五”期间,清远市通过政策与标准的宣贯培训、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宣传观摩活动、媒体宣传等方式,进一步扩大了绿色理念的影响范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市场主体对发展绿色建筑意识还不够强,建设单位主动实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意愿不强,企业和公众对绿色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仍有待提升,需要进—步完善企业和公众参与制度,加强绿色理念宣传。


  二、“十四五”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发展绿色建筑的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大力推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工作,全面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和建筑环境品质,推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化发展,为清远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贡献建筑领域力量,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的美丽清远。


  (二)发展形势


  1.节能减排新阶段明确新目标


  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我国做出庄严承诺,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十四五”是碳排放达峰前的重要发力期,占碳排放近三分之一的建筑碳排放又是节能减排的重中之重。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依托建筑节能标准的强制执行,我国逐步完成了建筑节能30%、50%、65%三步走。为实现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承诺,完成建筑节能减排总量和强度双控新目标,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的推广建设乃至普及已提上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将大幅提升。


  2.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对行业发展提出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人居环境持续改善,住房水平显著提高,同时仍存在整体性缺乏、系统性不足、宜居性不高、包容性不够等问题,大量建设、大量消耗、大量排放的建设方式尚未根本扭转。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建设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碳减排扎实推进,城市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增强,‘城市病’问题缓解,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城乡发展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明显提升,综合治理能力显著提高,绿色生活方式普遍推广”。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直接要求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大力推广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发展零碳建筑和推动区域建筑能效提升。


  3.建筑健康性能需求带来新驱动


  党的十九大明确将“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和基本方略;提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求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力度日益加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出新需求,对生活舒适度和空间环境健康性能要求不断提高。绿色建筑能够提供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的生活工作空间,让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共生,极大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4.新标准、新条例实施提出新要求


  2019年3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以下简称“新国标”)。“新国标”重新构建了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以评价标准倒逼设计环节,重构绿色建筑关键技术体系;调整了绿色建筑的评价阶段,取消设计评价,进一步关注建筑实际运行效果;增加绿色建筑基本级作为新的评价等级,扩大了绿色建筑覆盖面;融入建筑工业化、海绵城市、健康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BIM应用等新理念新技术,极大拓展了绿色建筑内涵,整体对绿色建筑未来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2021年1月1日,《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省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首次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广东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步入法治轨道,对于我省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提高城乡人居品质,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广清一体化战略形成发展新形式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等一系列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提出,清远市迎来新的重大发展机遇,谋求与广州、佛山、肇庆、韶关、云浮五市在产业发展、交通设施、社会事业、生态建设等领域的深入协作,推进清远市全面融湾迈进新阶段、对外开放实现新跨越。与此同时,清远市正在以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清接合片区和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为抓手,深入推进广清一体化战略,促进两市交通设施、产业、营商环境、公共服务一体化。


(三)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和谐共生


  提高绿色建筑建设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建筑舒适性、健康性的需求,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体验到发展成果。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动员社会各界参与节能,推动形成绿色化生活方式。


  2.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加强政府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全过程监管,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市场发展的需求,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


  3.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在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的基础上,提高重点建筑类型和重点区域的绿色建设要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各环节、各领域工作统筹协调推进,重点突破薄弱环节和滞后领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难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推进,力求创建健康住宅、绿色社区等亮点工作取得突破。


  4.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市辖区“提质”和县城“扩面”工作,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充分考虑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合理制定技术路线,采用适合的技术和产品,避免盲目高投入和资源消耗,科学实施绿色建筑发展。


  (四)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十四五”期间,绿色建筑建设规模持续扩大,发展质量稳步提高,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升,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持续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规模进一步扩大,绿色建筑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推动清远市绿色建筑工作成为城市建设新亮点。


  注:表中指标均为当年值;“当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比重”中的“新建民用建筑”指2021年1月1日后立项且当年新建已竣工的民用建筑。


  2.具体目标


  (1)绿色建筑发展,到2025年,全市城镇新增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100%,其中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占比超过30%,加强绿色建筑竣工验收及运行监管。

  (2)新建建筑能效提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广东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比例达到100%。加快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探索建设零能耗建筑。

  (3)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十四五”期间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面积10万平方米。

  (4)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十四五”期间新增太阳能光热等新能源应用建筑面积55万平方米。



  (五)重点发展区域


  1.选取原则


  重点推进片区宜优先选择下列片区:


(1)大中型新建或成片改造重建居住区;

(2)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区域;

(3)产(工)业园区、文教区等区域;

(4)城市建设重要功能区。


  此外,还应与清远市近期建设规划、产工业园区规划、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总体规划进行衔接,确保本次规划选定的重点推进片区能切实的实施与推广。


  2.重点发展区域


中心城区:燕湖新城、江北新区、省职教基地、银盏新市镇;

英德市:英红新区;

佛冈县:广清产业园(汤塘片区);

连州市:民族工业园;

阳山县:阳山机场片区;

连山县:西部生态组团;

连南县:城北居住产业综合组团。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绿色建筑全流程管理


  1.加强立项用地规划阶段管控


  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出具规划意见时,在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附件中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技术以及节能减排等内容,并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的绿色建筑等级进行委托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在委托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2.强化建设过程管控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督导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招标活动时明示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指导设计单位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专篇,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审查意见,确保绿色建筑设计文件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清远市绿色建筑验收办法,严格绿色建筑验收工作,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3.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督导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将住宅的绿色建筑等级、绿色性能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开展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试点,引导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鼓励保险公司为绿色建筑提供工程质量保险,逐步完善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机制。


  4.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管理


  强化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主体责任,加强绿色建筑物业管理,保障绿色建筑运行满足要求;推广用能系统的智能管理,加强绿色建筑运行数据收集统计,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效测评制度,为科学、高效监管绿色建筑运行提供依据;对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执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对能耗水平进行评估和调适。结合实际情况,可制定严于省要求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先行开展建筑后评估试点。


  (二)提高绿色建筑质量品质


  1.完善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对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和修订完善后的《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修编《清远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清远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等配套技术细则;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21),制定清远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流程及标准。


  2.大力发展星级绿色建筑


  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要求全市政府投资的新建单体中型及以上(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全市新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超高层建筑工程应达到绿色建筑三星级要求,并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采用“毛坯房”交付的纯住宅建筑可以按照基本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除此之外,其余需要施工报建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打造一批高等级的绿色建筑,促进绿色住区、社区、城区的建设,推动绿色建筑高等级、规模化发展。


  3.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的规定,明确清远市绿色建筑标识组织管理、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二星级标识的初审上报工作,做好本市一星级标识认定和授予工作。以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为依托,对全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统一管理。对绿色建筑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予以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


  (三)促进绿色建筑均衡发展


  加大北部和中部县(市)绿色建筑发展力度,新建民用建筑要普遍达到基本级绿色建筑要求,英红新区等中部、北部县(市)重点发展区域基本达到一星级及以上,鼓励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加强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不断提高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将绿色建筑融入乡村振兴,积极推动农村绿色建筑发展,政府投资的整村搬迁安置房建设、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和学校等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农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优先采取被动式节能措施,保持传统文化特色。


(四)加快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


  将建筑节能管理职能延伸到建筑运行阶段,解决运行阶段的监管缺失问题。加快建立以政府部门技术指导为主、行业组织配合及建筑业主自律为辅的既有公共建筑运营阶段节能管理体系。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绿色社区创建、社区海绵化建设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合理编制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计划,对于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需改造且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相关要求。


  深挖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潜力,以商场、医院、学校、酒店和机关办公建筑为重点,推动既有公共建筑由单一型的节能改造向综合型的绿色化改造转变。既有居住建筑应进行建筑功能拓展、遮阳设施、自然通风、绿色照明、可再生能源利用、海绵低影响设施、助老设施、环境综合整治等一体的绿色化综合改造,结合“绿色社区”建设,加快社区人居环境提档升级。不断探索适应本地区的绿色化改造方式和技术,总结绿色化改造经验,提高既有建筑人居品质,每年开展1个以上既有居住或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示范。


  (五)提高新建建筑能效水平


  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强化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将建筑节能监管措施融入绿色建筑规划、建设、交付等各环节。对超高超大公共建筑项目,开展建筑节能设计方案专项评估制度。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广东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升新建建筑节能水平,推动燕湖新城、江北新区、省职教基地、银盏新市镇等城市发展新区率先实施高于我省现行标准要求的建筑节能标准。


  积极引导建设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主动对接国际国内先进建筑节能理念,按照《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相关参数、指标要求,以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质的居住建筑为主,在中心城区开展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试点示范,针对示范项目建设和管理,完善流程管理、计算工具、激励政策等相配套的保障工作,从资金奖励、容积率奖励、支持商品房开发等多种方式鼓励超低能耗及近零耗建筑的开发建设。


  (六)推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


  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自然采光照明、热泵热水、空调热回收等多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集体宿舍、职工宿舍、学生宿舍、学生公寓等居住建筑和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等)、商业建筑(包括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包括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讯建筑等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或采用太阳能与其他可再生能源联合的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可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代替。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具备采用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应当至少采用一种再生能源利用技术。鼓励燕湖新城、省职教基地项目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鼓励在电力负荷大、工商业基础好、具有大面积屋顶的区域,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建设运营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以《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施行为契机,结合实际,认真制定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的务实管用措施。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公积金中心、银保监等部门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担当,全面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中明确的责任,指导本行业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二)完善政策体系


  建立《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配套文件体系。结合实际,以贯彻执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为抓手,制定绿色建筑管理配套政策,建立绿色建筑规划和建设、运行和改造、技术发展和激励措施等全寿命期工作推进机制,压实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检测、验收等各方主体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法治轨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财政、自然资源、金融、税务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提出的激励措施。加强绿色建筑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对违反绿色建筑有关强制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绿色建筑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三)强化目标考核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规划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将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地区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发展成效进行评价,及时总结进展情况,形成年度报告。对目标责任不落实、实施进度落后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对超额完成、提前完成目标的地区予以表扬奖励。


  (四)做好宣传培训


  结合“全民节能行动”“节能宣传月”等活动,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构建立体化的宣传体系,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参与度,对业主及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提升进行倡导和表彰,从而鼓励其担负起更多的环境责任。学习推广先进地市成功经验,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技术推广、信息咨询、会展等活动,营造良好发展范围,倡导绿色生活消费方式。依托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开展针对设计、施工、运营管理等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鼓励绿色建筑专家下基层指导服务活动,促进农村农房绿色建筑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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